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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度判字第 247 號判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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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決案由
菸酒稅法事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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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簡要
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報運進口法國製酒品已稅酒品變質損壞,不堪銷售為由,向貨物所在地稅捐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銷毀,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,派員實地勘查銷毀,該分局查驗被上訴人申請銷毀之酒品時,因已符合當時有效之查驗法規,最高行政法院審認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查驗酒品銷毀時點,非屬本案之查驗程序規範,自不能憑此行政規則之規定,認為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之銷毀證明函不具證明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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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關鍵字
菸酒稅、進口酒、貨物銷毀、查驗酒品、國稅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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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法條連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