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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救濟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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貨物稅條例

已稅進口車輛未經使用運銷國外始得申請退還貨物稅

  • 判決字號

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959 號判決

  • 判決案由

    貨物稅事件

  • 案件簡要

    依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:「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,不受當事人主張 之拘束,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。」另依同法第 43 條規定:「行 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,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, 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,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。」本案 例已完納貨物稅進口車輛,不符合環保標準無法領牌退運國外,請求依貨物 稅規定退稅,關鍵在於認定是否「未經使用」。

  • 案件關鍵字

    進口車、貨物稅、領牌、退運、環保標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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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案件法條連結

2022-04-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