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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959 號判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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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決案由
貨物稅事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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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簡要
依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:「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,不受當事人主張 之拘束,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。」另依同法第 43 條規定:「行 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,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, 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,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。」本案 例已完納貨物稅進口車輛,不符合環保標準無法領牌退運國外,請求依貨物 稅規定退稅,關鍵在於認定是否「未經使用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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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關鍵字
進口車、貨物稅、領牌、退運、環保標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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