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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救濟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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貨物稅條例

臺北關事後稽核裁罰貨物稅及營業稅敗訴

  • 判決字號

   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度判字第 647 號判決

  • 判決案由

    貨物稅罰鍰及營業稅罰鍰事件

  • 案件簡要

    貨物稅條例第 32 條第 10 款規定: 「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除補徵 稅款外,按補徵稅額處 1 倍至 3 倍罰鍰: ..十、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, 未依規定申報者。」係以自國外進口應稅貨物,未依規定申報致逃漏貨物稅 為其處罰要件,應課處罰鍰者,以進口人即納稅義務人「未據實申報」,或 有「短報、漏報完稅價格或數量」之情事為據,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摘要 (一)1. 論述簡明扼要。常見誤解「未依規定申報者」為「未依規定申報貨 物稅」之情形,非條文規定本旨。上訴人既已依規定申報進口貨物,申報事 項亦無不實,即無所謂未據實申報之情形。

  • 案件關鍵字

    補徵稅、申報進口貨物、稽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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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案件法條連結

2022-04-29